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公开听证后对铁路退改签费用重新定价
2020年关注高铁票价及退改签费用问题、2021年关注铁路运输定价体制,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再次将目光聚焦铁路。他提出,铁路退改签费用应经公开听证后调整收费标准。
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论证退票费标准
根据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按成本定价。按照现行标准——2013年调整的火车票退票改签办法,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至15天内),按票价的5%收取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春运期间,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的标准收取退票费。
周世虹表示,这一退票政策并不合理,在科学性、公开性、透明性上均存疑。他在近几年的调研中发现,运杂费及其标准(包括退票费)此前是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并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2015年铁路法修改后,规定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但国铁集团并没有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而是沿用之前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听证。”周世虹说。
记者查询上述法律规定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周世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建议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
除此之外,周世虹认为上述退票费标准同样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2003年年底,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曾向原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周世虹说,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从公平性角度来看,现行铁路退票规则原则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反公平和平等原则。
“当乘客买票后,实际上就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退票费应当为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周世虹告诉记者,事实上,如果作为运杂费,则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远高于成本,如果作为违约金或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又与法理相悖,缺乏损失计算依据。“现实中,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同相对人,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客运中只需要同意退票和改签。”周世虹认为,按照现行标准收取的退票费明显超过运杂费中规定的劳务、物耗费用,网络购票退票中劳务和物耗成本更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周世虹表示,尽管改革不是一蹴而就,但仍然希望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认识到这一问题。“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诉求。”周世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