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细化奖补政策支持新能源出租汽车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补贴。今年,内蒙古重点支持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和鄂尔多斯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发展。
根据《细则》,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第一种是购买符合条件的充(插)电、充换电兼容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含电池),每车补贴4万元。第二种是经营者采用“车电分离”模式的购车方案,只买车身(不包含动力电池)、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电池运行,巡游出租汽车购置价格的差价最高补贴2.5万元,同时对实际出资购买车身的经营者奖励每车2万元。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方面,内蒙古对符合条件的充电站按每千瓦100元的标准补贴,单个充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换电站按每千瓦800元的标准补贴,单个换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年度考核结果达标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还将按每千瓦时0.2元的标准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