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统一信用评价等级

近日,《江苏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印发,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等级认定,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养护、地方铁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信用主体,涉及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信用激励和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办法》明确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主体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主体在评价周期内,被其他行业部门或者外省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A级。

江苏将把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鼓励社会各类经营者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于多次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的,江苏将把这类主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江苏还将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支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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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物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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